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办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从企业招聘的学校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先行聘用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