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与学校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实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招生宣传、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纳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