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