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展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