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校企合作的以下用途: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五)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

(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等给予奖励补助;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