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和企业在推动艺术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贸易、创意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纳入文化政策扶持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