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其中财政投入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高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