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