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在尊重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向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鼓励企业优先录用合作学校的毕业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