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