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且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报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