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依托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企业应当为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提供支持和便利。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应当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且每次不少于一个月。

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