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开展义务植树、环境清洁、文明劝导、环保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