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等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开展义务植树、环境清洁、文明劝导、环保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