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江河水体等自然景物和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园林等人文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