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布局、规模和风格。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