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布局、规模和风格。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