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休)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