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