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