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