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