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每套商品住房销售额处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每套商品住房处罚金额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