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十日前,在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在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业主信息资料;

(六)清算后的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七)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限内的账本、凭证等全部财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进行。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