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书面告知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限制业主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不得以停水、停电、停气、停热、捆绑收费等方式,强迫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