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土地使用批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和物业服务用房证明);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临时管理规约;

(六)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