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解散,并于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