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