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