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昆明日报》、昆明人大网等媒体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10日内将公告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等有关材料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