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重新报请批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退回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的说明,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修改决定表决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