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报请批准的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说明、审议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及时上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