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报请批准的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说明、审议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