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