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