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