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