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