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假冒、伪造、转让、买卖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