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内容的;

(二)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的;

(三)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农产品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