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内容的;(二)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标示牌的;(三)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农产品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