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禁止生产区标示牌内容,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