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标识和发证机构。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