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