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