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追溯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同机制,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工作。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