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包装或者附加标识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