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进行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