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定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应当向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提出,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其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