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