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