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农产品;(四)使用农药捕捞、捕猎;(五)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品种的农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