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农产品;

(四)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或者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品种的农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