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验收的事项,建设单位可以向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牵头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统筹组织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联合验收标准和验收图纸,明确验收时限,推动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