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别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