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需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